樟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樟檢刑檢刑訴〔2020〕12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22196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鎮(zhèn)**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樟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樟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樟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9月14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資金鏈斷裂、身負大量債務的情況下,仍以其名下的高安市**采石場資金周轉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張某某借款,合計借款165萬元。其中,2015年9月11日向被害人張某某借款10萬元;2015年10月8日,向被害人張某某借款100萬元,并將**采石場的采礦許可證押給被害人張某某;2015年10月22日向被害人張某某借款20萬元;2015年12月6日向被害人張某某借款10萬元。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和其債權人張某甲簽訂協(xié)議,將**采石場轉讓張某甲,并于當日將該采石場經營者變更為張某甲。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又以**采石場資金周轉為由向被害人張某某借款5萬元;2016年5月6日向被害人張某某借款20萬元。在每次取得借款后,被告人李某某均將借款全部歸還給張某甲、諶某某、謝某某等債權人。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更換手機躲藏到外地,包括被害人張某某在內的債權人均找不到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萍鄉(xiāng)市被南昌鐵路公安處車站派出所民警抓獲。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侄子李某甲和被害人張某某達成協(xié)議,先行歸還被害人張某某50萬元;剩余100萬元由李某甲分20個月還清。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交易記錄、借條、轉讓協(xié)議等書證;2.證人張某甲、李某甲、諶某某、謝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為人民幣16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樟樹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日歡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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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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