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中檢二部刑訴〔2020〕5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9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14232419**********,漢族,小學文化,個體工商戶,曾任中陽縣某某有限公司(現(xiàn)已注銷)法人代表,戶籍地山西省*******,住中陽縣*****,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中陽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中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在2014年到2015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實際經營中陽縣某某有限公司,中陽縣某某有限公司和文水某某有限公司做鋼材生意,2014年6月25日,中陽縣某某有限公司向文水某某有限公司匯款100萬元,某某公司在按照4.5%的稅點扣除稅票款45000元后,將其中50萬元退回給某某公司,剩余455000元用于購買鋼材,某某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向某某公司開具5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于2014年7月24日向某某公司開具5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15年1月13日,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匯款55萬元,某某公司按5.4%的稅點扣除稅票款29700元后,將剩余520300元用于購買鋼材,某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某某公司開具55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述某某公司共向某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155萬元,稅額20余萬元,某某公司將該發(fā)票均進行認證抵扣。中陽縣某某有限公司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于2014年6月28日,接受文水某某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50萬元,稅額7萬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主動到中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5月29日,對其公司虛開的5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行了稅款補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被告人到案經過說明、常住人口信息、銀行明細記錄、前科劣跡調查表、案件情況調查報告、中陽縣某某有限公司資金走向圖、文水海威某某公司虛開發(fā)票情況匯總表、記賬憑證、收據(jù)、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業(yè)務回單、山西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證人馮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案卷光盤壹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實際經營中陽縣某某有限公司期間,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接受文水某某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50萬元,其中稅款7萬余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個月,建議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嚴琛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案卷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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