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京海檢三部刑訴〔2019〕1517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623197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辯護人張淑霞,北京深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1271972********,漢族,文盲,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辯護人徐艷,北京亞歐雍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2924195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滄州市獻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辯護人馬田田,北京市浩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6日、2019年12月9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肀景浮?/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2時許,被告人劉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區(qū)**路**附近,竊取被害人賈某某(男,61歲)掛在路邊欄桿上的雙肩背包一個,內(nèi)有人民幣18000元、充電寶等?,F(xiàn)涉案財物均未起獲。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后于同日協(xié)助司法機關(guān)抓獲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后該三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監(jiān)控錄像照片、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查詢單;2.被害人賈某某陳述;3.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搜查筆錄;5.視聽資料;6.其他證據(jù)材料:到案經(jīng)過、身份信息。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共同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協(xié)助司法機關(guān)抓捕同案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系立功,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在盜竊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yīng)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王嬋媛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海淀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十五冊;
3.換押證三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三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6.辯護人張淑霞,聯(lián)系方式13910597550;辯護人徐艷,聯(lián)系方式13810484842;辯護人馬田田,聯(lián)系方式1381089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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