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官檢一部刑訴〔2020〕67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111973********,彝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街道**村**號**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4月28日被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唐某某,云南護義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卜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811975********,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鎮(zhèn)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村委**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卜某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3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6月29日23時許,被害人卜某甲、卜某乙、謝某某向馬某某討要綠化工程款尾款,期間卜某甲等人與馬某某發(fā)生口角,后李某某、卜某丙等在李某某家中商議應對措施,并在大板橋**村老山凹道路與卜某甲、卜某乙、謝某某發(fā)生打斗,李某某、卜某丙等人持械將卜某甲、卜某乙、謝某某打傷,經(jīng)鑒定,卜某甲、卜某乙、謝某某的傷情均為輕傷二級,案發(fā)后李某某、卜某丙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卜某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卜某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卜某丙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卜某丙故意傷害致三人輕傷二級,卜某丙具有自首情節(jié),李某某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二人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jù)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李某某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建議判處卜某丙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建平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官渡區(qū)看守所;被告人卜某丙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方式136697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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