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壩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宜葛檢一部刑訴〔2020〕60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2251978********,漢族,初中文化,系重慶市**船務有限公司**,出生地重慶市奉節(jié)縣,戶籍地重慶市奉節(jié)縣**鎮(zhèn)**村**組**號,住重慶市奉節(jié)縣**園**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5日由長江航運公安局宜昌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10月2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2251982********,漢族,初中文化,系重慶市**船務有限公司巨能805號輪船長,出生地重慶市奉節(jié)縣,住重慶市奉節(jié)縣**街道**村**組**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7日由長江航運公安局宜昌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10月2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江航運公安局宜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歐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本院依法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2020年10月20日至11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李某乙(已判刑)等人銷售的長江砂系非法采掘,仍然商議以每噸22元的單價購買,并指使被告人歐某某聯系李某乙裝載。當日23時許,歐某某明知是盜采的長江砂,駕駛巨能805號貨輪,于長江枝江段馬羊洲水域,裝載經李某乙居間聯系,由禹發(fā)海(已判刑)等人非法采掘的長江砂3500噸。11月8日,李某甲向李某乙支付長江砂款7.7萬元,巨能805號船舶運輸途中于同年11月14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甲、歐某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退繳非法所得折款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巨能805輪及江砂物證;2.?內河船舶航行日志,銀行交易記錄,刑事判決書等書證;3.證人吳某某、李某乙的證言;4.檢查筆錄,到案經過;5.被告人李某甲、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歐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李某甲、歐某某均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至三萬元,判處被告人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二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壩人民法院
檢察官:魏勇
2020年10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現取保候審,住重慶市奉節(jié)縣**園**號,聯系電話1389624****;被告人歐某某現取保候審,住所地重慶市奉節(jié)縣**街道**村**組**號,聯系電話1362840****。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公安機關扣押非法所得5萬元。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