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碑檢訴刑訴〔2015〕30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629199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家住陜西省延安市洛川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5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5月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4月24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來到本市碑林區(qū)雁塔路中段百腦匯電腦城找工作。見一家未營業(yè)的飯館,遂進入其中趴在一張桌上睡覺。當晚23時許,李某某醒來離開時,發(fā)現(xiàn)一樓1A08號柜臺內有多部蘋果手機,遂起貪念。隨后其尋找到一把螺絲刀和一把鉗子,在翻找工具時又從一樓一家經營耳機音箱的店鋪內,拿走現(xiàn)金705元。后其將該柜臺撬開,盜走蘋果手機十部、蘋果平板電腦六臺。在盜竊過程中,為便于裝置所盜手機、平板電腦,被告人李某某又在隔壁1A07柜臺內竊得一個紅色雙肩包(上述被盜物品經評估共計價值62276元)。李某某得手后,欲找出口離開百腦匯電腦城時,被當日值班保安發(fā)現(xiàn)并控制,后報案。破案后,贓款贓物均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受案登記表、報警材料;
2.抓獲經過;
3.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
4.指認筆錄及照片;
5.扣押及發(fā)還物品清單;?
6.被害人陳述;?
7.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民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蔣藝華
代理檢察員:宋晶晶
2015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貳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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