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一部刑訴〔2020〕221號
被告人李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403241993********,回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忠市同心縣,住同心縣**鎮(zhèn)**村**號。2011年4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寧夏固原市原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11年11月12日刑滿釋放;2012年8月24日因犯盜竊罪被寧夏賀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2015年11月9日刑滿釋放;2016年9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寧夏鹽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17年3月31日刑滿釋放;2019年4月17日因犯盜竊罪被寧夏固原市原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2019年11月1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經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5日被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來到平川區(qū)“**二手車”車行,以試駕車輛為由將車行內的一輛車牌號為甘A*****的長安之星面包車開走,經鑒定,該車價值6333元。2020年7月21日偵查人員在寧夏同心縣**鎮(zhèn)大渠邊找到被李某某丟棄的面包車,2020年8月3日將該車輛發(fā)還給被害人宋某某。2020年7月24日,李某某到寧夏同心縣**鎮(zhèn)派出所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車牌號為甘A*****的長安之星面包車一輛;2、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發(fā)還清單等;3、證人張某甲、張某乙的證言;4、被害人宋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現場勘驗、辨認、指認等筆錄及照片;8、視聽資料:現場監(jiān)控視頻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為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因其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英
???????????????????????????????????檢察官助理?黨一瓊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平川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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