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某某檢一部刑訴〔2020〕1686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24221987********,漢族,文盲,務工,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大方縣**鄉(xiāng)**村**。2011年8月26日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紹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于2019年2月14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海某某章水鎮(zhèn)朱梅村王家車頭公房6幢302室被害人聞某某家門口處,采用插片開鎖的方式進入被害人聞某某家中,在臥室的大衣柜內(nèi)盜得保險箱一只后逃離現(xiàn)場。保險箱內(nèi)有現(xiàn)金人民幣900元、港幣3?000元(折合人民幣2728.2元)、鉑金項鏈一條、黃金手鏈一條。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照片、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偵查報告、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情況說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許某某、林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聞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某某??????????????????????????????????????
檢察官助理:管某某???????????????????????????????????????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羈押于寧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隨案移送卷宗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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