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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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檢一部刑訴〔2020〕14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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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109221997********,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為四川省射洪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晚上、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兩次至昆山市**鎮(zhèn)**路**號民房**號出租屋內,以翻窗入室的方式,竊得被害人馮某某人民幣89元以及銅合金項鏈1條(價值人民幣20元)。涉案項鏈已發(fā)還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銅合金項鏈(照片);
2.身份信息、調取證據(jù)清單、扣押清單等書證;
3.證人楊某某、黃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馮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7.昆山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江蘇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金銀珠寶飾品產品質量檢驗站檢驗檢測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09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夏金林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四川省射洪縣**鎮(zhèn)**村**組**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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