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陸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陸檢一部刑訴〔2020〕83號
被告人李某某(綽號:某某甲、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玉林市陸川縣,居民身份證號碼4509221987********,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陸川縣**鎮(zhèn)**村**隊**號。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陸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一千五百元,2019年4月1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6月11日被陸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月24日由陸川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陸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竄到陸川縣平樂鎮(zhèn)平樂村上樂隊,撬門入室盜竊了丘某某放在房間書桌抽屜里的現金1600元。得手后,現金被李某某用于生活開支花費光。
2.2020年6月10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竄到陸川縣**塘隊,撬門入室盜竊了宋某某放在房間衣柜里的金色項鏈一條和U盤一個,因被群眾當場發(fā)現,項鏈和U盤被追回給受害人。經陸川縣物證價格中心認定:該項鏈和U盤的價格共為人民幣5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辨認筆錄;價格認定結論書;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陸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不滿五年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陸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龐蓮明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陸川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共106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二份,隨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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