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刑檢刑訴〔2020〕4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241976********,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新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新化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與謝某某(另案處理)駕駛三輪摩托車在新化縣**街道**村**建設工地上共盜竊鋼架扣件3600個。同日凌晨五時許,李某某電話聯(lián)系劉某甲(在逃),將盜竊的鋼架扣件以10000元的價格販賣給了劉某甲,經(jīng)新化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財物價值10800元。?
2、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與謝某某駕駛三輪摩托車在**街道**建設工地共盜竊鋼架扣件2000個。謝某某電話聯(lián)系廖某某(另案處理),將所盜扣件以6000元的價格販賣給了廖某某。經(jīng)新化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財物價值6000元。
3、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駕駛三輪摩托車在**區(qū)**產(chǎn)業(yè)園**棟門口共盜竊鋼架扣件688個,并在新化縣南源岔路口附近以1500元的價格販賣給了收購扣件的人。經(jīng)新化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財物價值2064元。
4、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駕駛三輪摩托車在**公路與**橋連接線附近的一建筑工地上盜竊47根20#鋼筋。經(jīng)新化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財物價值725元。
綜上,被告人李某某共盜竊4次,盜竊財物價值合計1958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價格認定結論書等書證;2.證人劉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的陳述;4.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現(xiàn)場勘驗筆錄;6.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還應當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化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康新星
檢察官助理:曹懂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新化縣看守所。
2.偵查卷叁冊、檢察卷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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