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棗檢一部刑訴〔2020〕18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11211983********,漢族,初中肄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棗強縣**鎮(zhèn)**村**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務農(nóng)。2000年12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005年7月29日因犯搶劫罪被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一萬一千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2016年9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棗強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20年2月6日刑滿釋放。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棗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棗強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棗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qū)徖怼?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藍色金城125摩托車來到**鎮(zhèn)**村桑某甲家中,從后窗戶進入屋內(nèi),將1070元現(xiàn)金及一部VIVO?S1手機盜走。后因銷贓未果,將其扔掉。所盜錢款均被揮霍。經(jīng)棗強縣發(fā)展改革創(chuàng)新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手機價值68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藍色體恤衫1件、中華香煙1包;
2.書證:戶籍證明、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銀行交易明細、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
3.證人證言:證人桑某乙、晉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桑某甲的陳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梁某某對李某某的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作案現(xiàn)場視頻監(jiān)控錄像1張、存取款視頻監(jiān)控錄像1張、指認作案現(xiàn)場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子良
李金鈺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2.公安卷宗2冊,檢察卷宗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6.藍色體恤衫1件、中華香煙1包(已打開)、監(jiān)控錄像光盤2張、指認作案現(xiàn)場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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