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檢一部刑訴〔2020〕18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1831995********,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住昌黎縣**鎮(zhèn)***,無前科。2019年12月31日涉嫌盜竊罪被昌黎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2020年11月13日被昌黎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昌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時40分許,在昌黎縣喚城1664酒吧內(nèi),被告人李某某盜竊鄰桌陳某某的華為P30pro手機一部(顏色為天空之鏡),后經(jīng)昌黎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陳某某被盜手機的價格為3305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被盜手機已返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任某某證言;被害人陳某某陳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辯解;昌黎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證結(jié)論書;現(xiàn)場監(jiān)控光盤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單處罰金65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齊艷青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在住處取保候?qū)?/span>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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