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宿遷市宿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宿豫檢一部刑訴〔2020〕91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3021996********,漢族,中專文化,務工,住江蘇省宿遷市宿某某**鎮(zhèn)**居委會**組**號。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張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董瑞瑞及被害人張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偵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宿遷市宿某某黃山佳園小區(qū)南門東側昔日重現網吧門口,將被害人張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二輪摩托車的鑰匙拔下拿走。2019年8月14日1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在昔日重現網吧門口看到被害人張某某停放在該處的車輛,遂用之前拔下的鑰匙將該車及車上的一個外賣箱和一個頭盔盜走。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3209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被抓獲歸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盜車輛及物品已經退還給被害人張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及制作的戶籍信息、發(fā)破案經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
2.被害人張某某陳述;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辯解;
4.宿遷市宿某某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5.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勘驗、辨認、扣押等筆錄。
6.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現場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宿遷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宋金鑫
檢察官助理:徐桂林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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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江蘇省宿遷市宿某某**鎮(zhèn)**居委會**組**號家中,電話:1981466****;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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