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射檢一部刑訴〔2020〕8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9221967********,漢族,文盲,務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金華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射洪市金華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3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1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到射洪市**鎮(zhèn)**村**組何某某(女,49歲,本案被害人)家,乘何某某不備之機,到二樓臥室內,將椅子上挎包內的人民幣54.5元盜走。同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金華鎮(zhèn)子昂路225號“小刀電動車”店內,盜竊店主張某某(女,42歲,本案被害人)放在一桌匣里腰包內的人民幣1020元,被張某某發(fā)現(xiàn),報警后交給金華派出所民警。
2020年9月30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金華鎮(zhèn)興隆街54號“謝某某中醫(yī)內科診所”內,將謝某某(女,48歲,本案被害人)放在背包內的人民幣922.7元盜走。
2020年9月30日下午13時許,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金華鎮(zhèn)西山坪紅綠燈上坡處將被告人李某某抓獲。
2020年9月22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發(fā)還何某某人民幣54.5元、張某某人民幣1020元。2020年10月13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發(fā)還謝某某人民幣922.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辨認照片、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邱實成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6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