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順檢一部刑訴〔2020〕1055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222196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順義區(qū),戶籍所在地北京市順義區(qū)**街**胡同**號,現(xiàn)住北京市順義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19日經(jīng)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郵寄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順義區(qū)**鎮(zhèn)**村張某某(女,68歲,北京市人)的養(yǎng)殖地,竊取張某某存放在養(yǎng)豬棚子衣服內(nèi)的現(xiàn)金人民幣7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后被查獲。李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諒解書;2.證人證言:證人郝某某、程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6.其它證明材料:受案登記表、電話查詢記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李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晴
檢察官助理:馮帥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審;
2.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3.偵查卷宗4冊(內(nèi)含光盤3張)、散材料9頁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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