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大檢三部刑訴〔2020〕342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87********,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北京**大酒店**,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qū)**鄉(xiāng)**村**排**號。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2月26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于2008年7月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同年5月11日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月3日,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大酒店一層多功能廳內,將被害人郭某某金人民幣15000元盜走。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月4日被口頭傳喚到案,涉案財物已起獲并發(fā)還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怡
檢察官助理:胡洪森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現在住處取保候審,電話1857415****,保證人李某乙,電話1593056****。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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