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崇檢刑訴〔2021〕1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28261974********,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在河南省駐馬店市汝南縣**街道**房村**號,暫住上海市崇明區(qū)**鎮(zhèn)**路**弄**號**室。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盜竊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長刑事拘留至三十日。2020年10月20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11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至上海市崇明區(qū)**鎮(zhèn)**號門附近,采用鑰匙開鎖的方式,竊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價值人民幣703元的黑色酷順牌電動自行車一輛。后予銷贓。
2.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至上海市崇明區(qū)**鎮(zhèn)**號門小樹林處,采用上述相同方法,竊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價值人民幣416元的紅色愛郎牌電動自行車一輛。后予藏匿。
3.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至上海市崇明區(qū)**鎮(zhèn)**號門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方法,竊得被害人楊某某停放在此的價值人民幣1233元的黑色新樂雅牌電動自行車一輛。后予藏匿。
4.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至上海市崇明區(qū)**鎮(zhèn)**號門附近,采用搭線啟動的方法,竊得被害人劉某某停放在此的價值人民幣856元的紅色依萊達牌電動自行車一輛。后予藏匿。
2020年9月17日,民警依法傳喚被告人李某某,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李某某已達完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2.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經過,被告人的確定及到案后的供述情況。
3.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證實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處扣押作案用螺絲刀一把、鑰匙二把、盜竊的愛郎牌電瓶車、依萊達牌電瓶車、新樂雅牌電瓶車各一輛。后將三輛電瓶車分別發(fā)還各被害人。
4.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黑色酷順牌電動車一輛價值人民幣703元;紅色愛郎牌電動車一輛價值人民幣416元;黑色新樂雅牌電動車一輛價值人民幣1233元;紅色依萊達牌電動車一輛價值人民幣856元。
5.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9月12日7時10分許,其將電瓶車停放在上海市崇明區(qū)**廠2號門門崗外的非機動車停車場里,至當日19時20分許,其發(fā)現電瓶車被盜,電瓶車是黑色酷順牌的。
6.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9月13日7時30分許,其將電瓶車鎖好之后停放在上海市崇明區(qū)**廠1號門門外面的樹林里,至當日中午12時許發(fā)現被盜,電瓶車是紅色愛狼牌的。
7.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9月13日7時30分許,其將電瓶車放在長興鎮(zhèn)江**造船廠2號門門口外面的路邊,到了當日17點左右,其發(fā)現電瓶車不見了,其電瓶車是黑色新樂雅牌。
8.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9月13日7時許,其將電動自行車停在江南造船廠2號門對面的小樹林里,至當日17時許發(fā)現被盜,電動自行車是依萊達牌。
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對上述盜竊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盜竊,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如果自愿退賠及退出違法所得,建議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姜媛媛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審于暫住處,聯系電話:1500016****。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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