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檢一部刑訴〔2020〕6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0183198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機,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晉州市,住晉州市**街**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jīng)我院批準,于2020年7月15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冀A****0貨車來到太原**服務有限公司(地址:清徐)送快遞時,盜竊六具滅火器。經(jīng)核實,六具滅火器價值282元。現(xiàn)已退還被害人。
2020年6月25日1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冀A****0貨車來到太原**服務有限公司送快遞時,將放在3號炬陣里的兩大包(117件)快遞盜走。經(jīng)核實兩大包快遞價值3583.08元?,F(xiàn)已追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案材料、貨物交易價值清單、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領條、照片、歸案情況說明、視頻來源情況說明、前科劣跡調(diào)查表;2.被害人王某某、蘇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現(xiàn)場勘驗筆錄;5.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方艷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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