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中山一區(qū)檢刑訴〔2020〕29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0522197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qū)**道**號**號樓**單元**號(以上均自報)。2020年9月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5日、6日、7日,被告人李某某四次到我市三鄉(xiāng)鎮(zhèn)雍陌村雅某某城在建工地地下車庫,盜竊被害單位廣東**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擺放在該處的銅芯交聯聚乙烯絕緣阻燃電力電纜,盜得規(guī)格為4*25+l*16的電纜共計41米(價值人民幣3919.6元)、規(guī)格為4*35+l*16的電纜共計約100米(價值人民幣約12490元)、規(guī)格為4*120+l*70的電纜共計約2米(價值人民幣約856.2元),后銷贓得款人民幣約9000元。
同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我市三鄉(xiāng)鎮(zhèn)雍陌村上街**號被公安人員抓獲并被繳獲藍色三輪車一輛及手機一部。歸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破案后,贓物未能繳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盜竊,數額較大,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某某
????????????????????????????檢察官助理:曾某某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3冊,視聽資料及電子卷宗共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5、證人名單1份;
6、扣押的物品暫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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