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萬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閑逛至萬源市太平鎮(zhèn)中心廣場二樓星星樂園時,發(fā)現(xiàn)被害人桂某某正在投籃機前投籃,其左側上衣包露出一部手機。見被害人桂某某沒有任何防備,被告人李某某心生盜意,悄悄走到被害人桂某某左后側,趁其不備,將左手伸至被害人左側上衣包中竊走手機,并迅速離開現(xiàn)場。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證言;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辯解;4.手機價格鑒定意見(手機價格鑒定為1366);5.視頻資料及電子證據(jù)等相關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萬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邢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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