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宛城檢公訴刑訴〔2019〕136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9251975********,漢族,小學畢業(yè),個體經商,現(xiàn)住南陽市宛城區(qū)紅泥灣鎮(zhèn)**村**街(戶籍地:鎮(zhèn)平縣晁陂鎮(zhèn)**村**莊**號)。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8年9月28日被南陽市公安局紅泥灣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陽市公安局紅泥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南陽市宛城區(qū)紅泥灣鎮(zhèn)**村經營鹵肉店時從他人手中獲得一些罌粟殼,后為使自己鹵制的鹵肉去腥、提香,便在熬制的鹵湯中添加罌粟殼。2019年9月28日,南陽市宛城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李某某經營的鹵肉店檢查時發(fā)現(xiàn)鹵湯罌粟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經檢驗,李某某鹵豬肉中含罌粟堿12.6μg/kg;鹵湯中含罌粟堿63.8μg/kg。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證人董某某等的證言;3、檢驗報告;4、到案經過、身份證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制度,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濤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1、??全案證據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