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武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南市武檢刑訴〔2020〕70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1221976********,壯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廣西南寧市武某區(qū)**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濫伐林某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寧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9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日由南寧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南寧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濫伐林某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延長辦案期限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未辦理林某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自家種植于南寧市武某區(qū)**鎮(zhèn)**村古舊屯“崠重”山的速生按林某,并將砍伐的林某出售。經(jīng)鑒定,李某甲砍伐的地點為武某區(qū)**鎮(zhèn)**村1林班3.1小班,林某樹種為巨尾按,面積為0.24公傾,蓄積量為22.9立方米。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主動投案交待了自己無證采伐林某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證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李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林某采伐現(xiàn)場調(diào)查報告;
5.現(xiàn)場辨認筆錄、現(xiàn)場照片、指認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森林管理法規(guī),擅自砍伐本人所有的林某,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武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鄧武山
2020年2月21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在家候審。
2.偵查卷宗一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和《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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