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安區(qū)院公訴刑訴〔2014〕71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1211971********,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長安區(qū)**街**村**號**號。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濫伐林木被陜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書,當日對其解除拘留并釋放。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長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辨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11月17、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組織他人在長安區(qū)王曲街辦新民村老泉岸生產路西側使用油鋸濫伐楊樹40棵。經長安區(qū)森林調查設計隊鑒定,濫伐林木蓄積28.88立方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被告人供述;2、證人證言;3、鑒定結論;4、書證:破案經過、抓獲經過;5、辨認筆錄、照片、戶籍證明、等相關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砍伐林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黃亮
2014年1月10日
附:案卷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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