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洪檢一部刑訴〔2020〕7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4261966********,漢族,小學文化,務農,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農場**分場**街**號,現住湖北省洪湖市**農場**分場**街**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洪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洪湖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以2000元的價格購買湖北**農林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位于洪湖市**鎮(zhèn)**村長江外灘(**泵站排水河出口)的楊樹200余株,雙方口頭約定由湖北**農林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辦理采伐手續(xù),等批復下來后再通知李某某采伐林木。同年6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長江汛期已到,江水漲得很厲害,怕影響施工,在還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安排工人砍伐了其購買的楊樹林木,并將砍伐的木材運至洪湖市**木業(yè)有限公司出售,得款4213元。6月19日,洪湖市森林公安局委托湖北雅森林業(yè)調查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對砍伐現場進行勘驗。6月20日,經湖北雅森林業(yè)調查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現場勘驗,該地段被伐楊樹林木236株,計活立木蓄積35.92立方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戶籍信息、發(fā)破案經過、洪湖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林政資源管理股未辦理采伐許可證的證明、林權抵押擔保合同等書證;2.證人肖某某、胡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3.湖北雅森林業(yè)調查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鄂雅勘【2020】林字第001號鑒定意見;4.洪湖市森林公安局勘驗筆錄;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涉嫌濫伐林木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結合本案,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6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帥
??????書記員:朱亞晴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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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地點:洪湖市**農場**分場
??????**街**號,電話1331721****;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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