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3025197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鎮(zhèn)**村**號。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濫伐林木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深州市**鄉(xiāng)**村村北坑塘內濫伐柳樹共計98株。經鑒定,其濫伐的98株柳樹蓄積為14.55立方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證人證言;3、書證;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馮文亮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居住于深州市**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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