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上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上檢刑訴〔2020〕7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廣西上林縣,身份證號碼4521241965********,壯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廣西上林縣**鎮(zhèn)**社區(qū)**里**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寧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寧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向黃某甲購買了位于上林縣明亮鎮(zhèn)亭亮社區(qū)五里莊“狗尾山”上的速生桉樹,向黃某乙、黃某丙、吳某某、黃某丁購買了位于上林縣明亮鎮(zhèn)亭亮社區(qū)五里莊“喉嚨山”上的速生桉樹。2019年9月中旬,李某某在未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雇請工人覃某某、韋某某等人幫忙砍伐其購買的上述速生桉樹。經鑒定:被砍伐的林木位于上林縣明亮鎮(zhèn)亭亮社區(qū)1林班31-1、31-2、33-1、33-2、33-3小班內,被砍伐林木為巨尾桉,總面積為0.65公頃(9.75畝),被砍伐林木總株數為803株,總蓄積量為47.7489立方米,總出材量為38.2102立方米;被砍伐的林木位于上林縣明亮鎮(zhèn)亭亮社區(qū)1林班33-4小班內,被砍伐林木為巨尾桉,總面積為0.39公頃(5.85畝),被砍伐林木總株數為624株,總蓄積量為47.1666立方米,總出材量為38.2528立方米。即被告人李某某濫伐林木總蓄積量共計94.9155立方米。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上林縣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證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黃某乙、黃某丙、吳某某、黃某丁、黃某甲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書;
5.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相關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未經林業(yè)主管部門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采伐許可證,擅自采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于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屬于自首,可以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上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樊超喜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家;
2.本案案卷貳冊隨文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壹份隨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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