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Z116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726196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陽江市陽西縣**鎮(zhèn)**村**號,住廣東省陽西縣**鎮(zhèn)**街一出租屋,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陽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內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份先后兩次伙同同案人葉某某、陳某某去陽西縣織篢鎮(zhèn)**商鋪盜竊事主蔡某某存放在商鋪內價值6641.10元的鋁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陳述;2.被告人供述及辯解;3.同案人的供述;4.證人證言;5.勘驗、辨認等筆錄;6.物證、書證;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熊錦新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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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關押在陽西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換押證》、《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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