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宣州檢刑一刑訴〔2020〕251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連云港市**縣**鎮(zhèn)**村**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辦事處**村**村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時37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未懸掛號牌已達報廢標準的輕便二輪摩托車從宣城市宣州區(qū)敬亭山辦事處敬亭村耿村村民組出發(fā),當車行至宣城市區(qū)澄江南路路段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李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1.5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辯解;
3.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的機動車未懸掛號牌且已達報廢標準,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高紅
?????????????????????????????檢察官助理??陳敏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辦事處**村**村民組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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