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靈臺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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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檢刑訴〔2020〕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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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7231992********,漢族,初中肄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靈臺縣**鄉(xiāng)**村**社**號,現(xiàn)住靈臺縣**鎮(zhèn)**村**社**號。2020年3月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靈臺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靈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6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到靈臺縣邵寨鎮(zhèn)**村**社其舅父馬某某家,和被害人趙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吃飯,期間李某某給趙某某敬酒,趙某未喝,李某某心生不滿。散場后李某某到邵寨鎮(zhèn)“實又惠”購物廣場購買了一把菜刀、三杯“香飄飄”奶茶,后讓郭某某載他去王某某家找趙某某。郭某某遂駕車將李某某送至邵寨鎮(zhèn)**村**社,李某某下車走到王某某家門前時恰遇從大門出來的趙某某,便拿菜刀向趙某某砍去,將趙某某的左側耳后至頸部劃傷。后李某某撥打110報警稱其和趙某某酒后打架了。經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鑒定,趙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趙某某達成了民事賠償協(xié)議,取得了趙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受案登記表、出入院記錄、戶籍證明、民事賠償協(xié)議、刑事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王某某、郭某某、彭某、李某某、趙某某、郭某某、李某紅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趙某某陳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關于趙某某一案的司法鑒定意見書》;6.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7.靈臺縣邵寨鎮(zhèn)“實又惠”超市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五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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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靈臺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曉麗
檢察官助理:桂小春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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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原址;
2.案卷貳冊,證據材料玖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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