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澄檢一刑訴〔2020〕Z121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71980********,漢族,文盲,務農,出生地海南省澄邁縣,戶籍所在地海南省澄邁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現住海南省澄邁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澄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經本院批準,于同年7月29日被澄邁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邁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日已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7月3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王某甲因瑣事在澄邁縣紅光農場場部紅傳酒店后面發(fā)生爭執(zhí),并打架,李某某的朋友“老二”和“么單”(均在逃、信息不詳)也上前毆打王某甲。王某甲便往家里跑,李某某等三人在后面追趕。王某甲回到家后,拿起一把斧頭打算和李某某等人對峙,但被李某某沖上前將斧頭搶走,“老二”和“么單”從王某甲家院里撿起木柴對著王某甲進行毆打,致王某甲頭部、左肩胛部等部位受傷,后李某某等三人逃離現場。
經鑒定:1.被鑒定人王某甲開放性顱腦損傷,其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一級;2.被鑒定人王某甲頭皮裂傷,左側肩胛骨骨折,其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辦案說明;
2.證人證言:譚某某、符某某、曾某某、黃某某、王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王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6.勘驗、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及指認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是共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澄邁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咸青
?????????????????????檢察官助理:王文潔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澄邁縣看守所;
2.本案公安卷2冊、檢察卷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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