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潁檢檢一刑訴〔2020〕405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1226197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安徽省潁上縣人,住潁上縣**鎮(zhèn)**社區(qū)**街**號。因毆打他人于2019年12月5日被潁上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同年12月14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潁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6時許,在潁上縣**鎮(zhèn)**大道“**”足浴店內(nèi),被害人楊某某因手機損壞與“老板娘”產(chǎn)生爭執(zhí),被告人李某某前來勸架時,引發(fā)雙方互毆,李某某用拳頭將楊某某面部打傷。經(jīng)鑒定,楊某某右眼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案發(fā)后,雙方達成刑事和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吳某某、王某某、洪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雙方達成刑事和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曹培濤
檢察官助理:尤?敏????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在潁上縣**鎮(zhèn)**社區(qū)**街**號家中候?qū)?/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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