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泗檢一部刑訴〔2020〕10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71981********,漢族,農民,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住泗洪縣**鎮(zhèn)**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泗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候審。
本案由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晚上2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安徽省泗縣**鎮(zhèn)**村**莊王某甲家門口與陳某甲等人擲骰子賭博,因賭資欠款問題與陳某甲發(fā)生爭吵,泗縣**鎮(zhèn)**村村民陳某乙因袒護陳某甲,遂上前與被告人李某某發(fā)生吵打,吵打中,被告人李某某將陳某乙鼻面部打傷,致陳某乙鼻骨粉碎性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經泗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陳某乙傷情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過、醫(yī)院病歷;
2.證人陳某甲、張某某、王某乙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某乙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辯解;
5.鑒定結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從輕處理。但鑒于其沒有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 鄭亞東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泗洪縣**鎮(zhèn)**組**號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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