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2020年2月28日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鄂托克旗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22時許,在鄂托克旗**鎮(zhèn)**酒吧內(nèi),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米某某因瑣事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某某用酒杯將被害人米某某左眼砸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米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現(xiàn)場勘驗筆錄;6、鑒定意見;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在法庭上繼續(xù)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王雅潔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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