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安檢公刑訴〔2019〕18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22021974********,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福安市**號,戶籍在福安市**鄉(xiāng)**村**號。1996年8月19日因犯敲詐勒索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6月4日因犯故意傷罪被壽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1月2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hù)人,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jīng)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09日23時許,在福安市**街道**KTV**樓**包廂內(nèi),被害人陳某甲與胡某某發(fā)生口角爭執(zhí),由此引發(fā)胡某某妹夫王某某(另案處理)的不滿。王某某便在該包廂內(nèi)毆打被害人陳某甲,并唆使在場人員提供幫助。隨后在該包廂門口,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踢打被害人陳某甲的頭面部、背部,致其面部皮膚軟組織挫傷,下頜骨骨折,經(jīng)福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陳某甲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安市下東垅33號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違法犯罪記錄查詢、釋放證明、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雷某某、林繼鑾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某甲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辯解;
5.福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示意圖等勘驗、檢查筆錄。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玲鳳
2019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公安偵查卷壹冊135頁,檢察材料壹冊3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