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檢一部刑訴〔2020〕366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漢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1232001********,本科文化程度,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人,家住榆中縣**鎮(zhèn)**村**小區(qū)**單元**室,**學校學生。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榆中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榆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榆中縣和平鎮(zhèn)蘭州財經大學對面第二巷道內的**酒吧喝酒,期間,其因給認識的邊某某打招呼,邊某某未理睬為由,在酒吧門口找邊某某去理論,在理論的過程中其跟邊某某朋友南某某發(fā)生口角,繼而相互廝打,致使南某某受傷。后經榆中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南某某所受損傷屬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賠償了受害人的醫(yī)藥費用總計5000元,并取得對方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隨意無故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毆打他人被行政處罰,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中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于雪燕
書記員:楊應龍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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