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博檢一部刑訴〔2020〕1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371969********,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鎮(zhèn)**村,2019年12月18日因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被博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轉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博某某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9時許,在博某某**鎮(zhèn)**村被告人李某某家門口,李某某與本村徐某某因燃氣管道安裝發(fā)生糾紛,被告人李某某持刀將徐某某腰部扎傷。經天津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徐某某的損傷程度屬于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等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會芳
(院?。?/span>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男,博某某**鎮(zhèn)**村人,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371969********,現羈押在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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