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刑檢刑訴〔2020〕285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261965********,漢族,高中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原籍。曾因犯流氓罪、故意傷害罪,于1997年5月9日被平江縣人民法院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現(xiàn)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平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平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岳陽市平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系平江縣**鎮(zhèn)**公司**礦點運輸石料車隊的隊長,負責管理車隊。2020年5月12日下午17時許,被害人潘某某(車隊的司機)在**礦點辦公室結算工資時,因不愿繳納車輛管理費與被告人李某甲發(fā)生口角糾紛,繼而兩人發(fā)生肢體沖突。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到礦點的廚房內(nèi)拿了一把菜刀,將被害人潘某某的頭部和肩部砍傷。
經(jīng)岳陽市漢昌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潘某某顱骨骨折,多處皮膚組織裂傷,右眼外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作案菜刀照片、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張某某、聶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鑒定意見;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綜上,建議判處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榮辰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平江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