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濉檢檢一刑訴〔2020〕3246號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6211963********,漢族,不識字,無業(yè),安徽省濉溪縣人,現住濉溪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經本院不批準逮捕,當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濉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6時許,被害人張某某因懷疑其朋友楊某某在濉溪縣**鎮(zhèn)**村被告人李某甲家打牌,遂報警要求處理,民警到現場后未發(fā)現楊某某在李某甲家,便將張某某勸離,后張某某又返回李某甲家找尋楊某某,并因此與李某甲發(fā)生口角,并互相廝打,廝打過程中李某甲將張某某面部打傷,經鑒定張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等書證;
2.證人李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已就民事賠償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被害人具有一定過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大勝
檢察官助理:張兵義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6.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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