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綏檢公訴刑訴〔2020〕1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421********5413,滿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住綏中縣***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綏中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綏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呂某某在綏中縣***鎮(zhèn)**村**屯李某某家門口因瑣事發(fā)生口角致廝打,在廝打過程中,李某某用折疊刀將被害人呂某某扎傷。經鑒定:1.呂某某左肱骨干骨折屬于輕傷二級。2.呂某某肢體瘢痕累計23厘米長屬于輕傷二級。3.呂某某左肱骨干骨折為新鮮骨折,符合案件所述,傷者與他人相互撕扭、推搡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奪掃把過程中身體與左前臂或左前臂與上臂旋轉不同步,出現螺旋方向剪切力時可以形成,此傷為非直接暴力所致。4.左上臂皮膚刀刺傷為銳器直接接觸時形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折疊刀兩把;2.書證:《戶籍證明》、《扣押決定書》、《病志》等;3.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黃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呂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錦州遼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7.視聽資料:現場監(jiān)控視頻光盤一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手段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綏中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麗梅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于其處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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