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齊檢一部刑訴〔2020〕4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2425197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系山東省齊河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濟南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齊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本院批準由齊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齊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齊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2月24日22時左右,在齊河縣**鎮(zhèn)**社區(qū)1號樓東側過道及南側胡同,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鄭某乙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后打斗,期間李某某將鄭某乙面部打傷。經(jīng)鑒定鄭某乙傷情系輕傷二級。案發(fā)后,李某某經(jīng)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本案民事部分已調(diào)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信等書證;2.證人鄭某甲的證言;3.被害人鄭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齊河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鑒定書等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已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齊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麗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山東省濟南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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