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越檢二部刑訴〔2020〕87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6021972********,漢族,大學文化,原系紹興市越城區(qū)**中學教師,住紹興市越城區(qū)**小區(qū)**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經紹興市監(jiān)察委員會批準,被紹興市越城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
辯護人方國興,浙江震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紹興市越城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擔任紹興市越城區(qū)**中學食堂出納的職務上的便利,將其保管的學校用于存放學生餐費的卡號為62284803731********、62284803787********、62284803794********銀行卡內錢款挪用于其個人購買理財產品、申購新股、提供給鐘某某經營使用,同時將現(xiàn)金收取的學生餐費存放于其個人的卡號為62284803715********、62284303796********銀行卡里用于購買理財產品,上述錢款共計人民幣3373800元,獲利人民幣8384.35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紹興市越城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從紹興市越城區(qū)**中學帶至陽明路**號公安留置專區(qū)接受調查。歸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已清退全部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情況說明、組織機構代碼、干部履歷表、事業(yè)單位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銀行交易明細、銀行貸款明細食堂賬戶交易記錄、國信證券股票明細對賬單、懺悔書、戶籍證明等;
2.證人鐘某某、王某甲、邵某某、張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證言、到案經過;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情節(jié)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李某某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紹興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十三冊,其他材料詳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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