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0月7日,民警在深圳市寶安區(qū)**街道**區(qū)**號**商行內查處賭檔,現場繳獲賭資60000余元,抓獲涉賭人員31名(均已另案處理)。經查,該賭檔系張某甲、和某某、肖某某、朱某某、尹某某(均另案處理)合伙經營。以上五名犯罪人員自2017年9月25日開始,在寶安區(qū)**街道**社區(qū)、**社區(qū)及**街道**社區(qū)等多地開設賭場,抽水牟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中負責帶人到賭檔賭博,張某乙等其他人員(均另案處理)分工負責看場、發(fā)牌、抽水、放貸等。賭局結束后,張某甲、尹某某等人將抽水的錢拿出來支付工作人員工資及場地費,其余的作為股東紅利分配。被告人李某某共帶人到現場賭博兩次,從股東尹某某處獲利2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對以上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賭資及賭具照片;2.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被告人身份信息;3.證人證言:尹某某、肖某某等同案犯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協助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彭婕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寶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五冊。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機關。
4.《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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