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溫檢刑訴〔2021〕3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91997********,漢族,高中文化,務工,四川省大竹縣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縣**鋪鎮(zhèn)**村**組**號。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批準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案,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至29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明知其上線利用“GOIP設備”(俗稱微基站設備)進行網(wǎng)絡詐騙活動的情況下,先后在了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qū)金強大學城一快捷酒店等地架設該設備,期間非法所得共計人民幣30030元。
其上線使用架設的“GOIP設備”遠程撥打電話以冒充購物客服退款的方式實施詐騙,致使張某某、柯某某、葉某某、仁某某等人共被騙取財物人民幣106404.46元。
2020年10月30日,公安機關在成都市溫江區(qū)“麗晶港”小區(qū)7棟**號房間內擋獲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場查獲“GOIP設備”15臺,路由器4臺,電話卡41張。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guī)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溫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旭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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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成都市溫江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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