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衡蒸檢公訴刑訴〔2020〕16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02011997********,漢族,專科畢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住大灣鎮(zhèn)大慶村**組**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決定,于2019年1月9日被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經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決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2020年2月21日一次退查,2020年3月20日一次重報,2020年4月30日二次退查,2020年5月29日二次重報。本案2020年2月8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2020年4月21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2020年6月30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
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害人王某某因被害人謝某某謝某某和王某某是同班同學)欠其2000元錢而發(fā)生口角爭執(zhí),王某某通過QQ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幫其向謝某某討回欠款。李某某糾集多人和王某某到湖南交通工程學院校門口,約謝某某見面,謝某某就和同學陳某某、姜某某到了學校門口,雙方見面后發(fā)生爭吵,李某某和其糾集來的楊某某(已判刑)、歐陽某某(已行政處罰)等人動手對謝某某、陳某某、姜某某進行毆打,后又從學校門口的保衛(wèi)處辦公室拿出警棍、凳子對謝某某、陳某某、姜某某進行毆打,致三人流血受傷到醫(yī)院縫針治療。事后,李某某找王某某強行索要2500元錢,王某某通過微信轉賬2500元給李某某,此2500元被公安機關從李某某處扣押后發(fā)還給了王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身份證明、扣押清單及發(fā)還清單、收款微信截圖、被害人受傷照片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鄒愛民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_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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