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沈西檢公訴刑訴〔2020〕281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921199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縣**鄉(xiāng)**村**號,捕前住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qū)**街**路**號。曾于2014年因吸毒被罰款人民幣二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月16日經(jīng)沈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決定,于當日被沈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經(jīng)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當日被沈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同年6月19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qū)**街**路**號其租住的房間內(nèi),容留楊某某吸食羥考酮(泰勒寧片)。
(二)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qū)**街**路**號其租住的房間內(nèi),容留楊某某吸食羥考酮。
(三)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qū)**街**路**號其租住的房間內(nèi),容留楊某某吸食羥考酮。
(四)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qū)**街**路**號其租住的房間內(nèi),容留楊某某吸食羥考酮。
(五)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qū)**街**路**號其租住的房間內(nèi),容留楊某某吸食羥考酮。
(六)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qū)**街**路**號其租住的房間內(nèi),容留楊某某吸食羥考酮。
(七)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qū)**街**路**號其租住的房間內(nèi),容留楊某某吸食羥考酮。
(八)2019年11月2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qū)**街**路**號其租住的房間內(nèi),容留楊某某吸食羥考酮。
(九)2019年11月中旬左右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qū)**街**路**號其租住的房間內(nèi),容留楊某某吸食羥考酮。
(十)2019年11月下旬左右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qū)**街**路**號其租住的房間內(nèi),容留楊某某吸食羥考酮。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扣押及發(fā)還清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楊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提取筆錄、現(xiàn)場檢測報告;6.其他證明材料:情況說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琳
檢察官助理董曉萌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沈陽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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