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密檢一部刑訴〔2020〕18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271968********,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地為高密市**街道**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現(xiàn)住址為山東省高密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8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情況下,通過滴滴打車平臺接單,駕駛魯******白色寶駿越野車將兩名乘客送至高密市中百超市附近時,被高密市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查獲。被告人李某某通過滴滴網約車微信群約集其他滴滴網約車司機到場,后又駕駛車輛撞擊執(zhí)法車。經鑒定,執(zhí)法車損失價值155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鑒定意見;視聽資料;書證;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被告人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慧敏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證據和案件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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