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廊廣檢一部刑訴〔2020〕29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801196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小區(qū)**室。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8月29日被該局變更為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5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廣陽區(qū)幸福城朗園北門吾姥姥餃子鍋貼店門口處,對處理警情的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南尖塔派出所民警朱某某實施辱罵并毆打,致使該民警左耳后受傷。在其意欲繼續(xù)毆打時,被該民警控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一部;
2證人張某某、程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邢祎
檢察官助理:陳建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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