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東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景檢刑訴〔2020〕3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7241939********,彝族,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東彝族自治縣,住云南省普洱市景東彝族自治縣**鎮(zhèn)**村委會麻****小組*號,因涉嫌失火罪,經(jīng)景東彝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景東彝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景東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李某某與魯某某背著三個月大的孩子,一同趕著自家5頭水牛到文龍林場小干河“地房山”處放牧,12時40分許,因李某某在山上吸食草煙,吸完草煙后用隨身攜帶的鐵釘將燃燒的煙灰掏出來丟在地上,在未做任何處理的情況下就離開找水喝,從而引發(fā)火災。經(jīng)景東彝族自治縣林業(yè)局林業(yè)技術推廣服務中心認定,該火災造成損失價值18318635.02元,其中直接損失價值15125191.79元,間接損失價值3193443.23元。火場總面積499.8897公頃,過火有林地損傷面積496.5548公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等書證;3.證人胡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證言:4.受害人肖某、袁某某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景東縣林業(yè)局林業(yè)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森林火災損失調(diào)查報告;7.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野外用火相關規(guī)定,由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引發(fā)森林火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何婭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云南省普洱市景東縣**鎮(zhèn)**村委會麻****小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起訴書十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情況。
5.補充鑒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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