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紅興隆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紅檢訴刑訴〔2020〕14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3211960********,漢族,文盲,務農,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縣**鎮(zhèn)**村**組**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于2019年11月5日被黑龍江省墾區(qū)公安局牡丹江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駕駛二輪摩托車時駕駛人未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于2019年11月5日黑龍江省墾區(qū)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分別罰款人民幣500元、200元、1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黑龍江省墾區(qū)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9月18日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墾區(qū)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黑龍江省墾區(qū)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黑色彎梁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黑龍江省**縣**農場幼兒園附近水泥路時,被在此路查的黑龍江省墾區(qū)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7.69080mg/100ml,案發(fā)時屬醉酒駕駛狀態(tài)。
經偵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偵破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交通違法嫌疑人與車輛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雞西市拘留所執(zhí)行回執(zhí)、繳納交通違法罰款收款憑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其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紅興隆人民法院
檢察官:竇娜娜
?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黑龍江省**縣。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